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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竹元理事

我們所熟悉的聖經(新標點和合本)創世記第一章的27-28節記載「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當 神創造了人的時候,就已經賦予人「治理」地面的使命,因此受造的人,自始就有治理這地與管理地上各樣活物的任務了。

一、治理的概述

(一).治理的概念

治理是頗為廣泛的一個概念,可以指治理者對被治理對象所施的所有行為與過程的總合。就組織或機構的治理而言,乃係整個組織機構的所有行為,不僅可用來描述組織機構的多元化行為,而且還可用來界定其行為規範的內涵暨據以活動的過程。

治理的活動規範概念,無論在公共的、自願的及私人部門的組織,舉凡國家、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中都十分常見。以國家治理而言,著重在構架一個可行的政治和法律環境;以私營部門治理而嚴,則著重在創造就業和收入機會;以公民社會治理而言,卻強調協助政治和社會互動,動員各種力量參與經濟、社會和政治活動。

(二).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GG)界定治理的概念:

該委員會認為“治理”是指“各公共機構或私人部門的組織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法之總和。治理是使組織和機構中相互衝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進而能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 治理的內涵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了獲致各種人們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三).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羅西瑙( J·N· Rosenau) 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裏的管理機制』,這些管理機制“ 雖未必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 ”。

 二、治理的特徵

     (一).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更針對 ”治理”臚列了治理行為的四個特徵:

         1.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

         2.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

         3.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

         4.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

     (二).綜觀其治理特徵的論述,可見治理係公與私部門都會涉有,屬於規範活動的過程,側重過程的協調性,而且是組織機構中未必為制度化的持續互動活動。

 三、治理的要素

        治理有其基本的要素,按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認為治理至少應該包括「參與和透明、平等和誠信、法制和負責任、策略遠見和成效、共識以及效率」等六個基本的要素。

 四、治理的基本職能

(一).計畫(planning) :是設定組織的目標,研擬達成目標的策略,並建立機制以協調達成組織目標的活動。

(二).組織(organizing) :是決定達成組織目標必須執行的任務,由誰來執行,這些任務如何加以群組,誰必須向誰報告,由誰來做決策。

(三).領導(leading) :是激勵員工,指揮他人的活動,選擇有效的溝通管道,和

解決衝突。

(四).控制(controlling) :是監督組織的績效,並與原先設定的目標相比較, 

修正偏離標準的地方,以使組織朝既定目標邁進。

五、治理的目標

透過有效的治理,期使公共的、自願的和私人部門的組織,均能達到「社會公正」、「生態可持續性」、「政治參與」、「經濟有效性」、「文化多樣化」等目標。

六、私人部門組織(公司)的治理

(一).以公司為例,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將公司治理定義為:

「公司治理」是泛指「規範企業之管理階層、董(監)事會、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間關係的架構,並可透過這種機制,釐定公司的營運目標,以及落實該等目標的達成與營運績效的監測。」

(二).公司治理的主要原則:

1.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2.保障股東權益。

3.確保股東受到公平對待。    4.尊重利害關係人的角色。

5.資訊揭露及透明化。        6.董事會善盡責任。

七、公司(組織)治理的功能-創造組織共利價值的最大化